中国影视艺术技术协(学)会联盟教育专业委员会章程
前言
2008年12月13日,中国电影评论学会、中国电影美术学会、中国电影表演艺术学会、北京创新数字文化发展促进会、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中国电影音乐学会、中国电影剪辑学会、中国录音师协会、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中国影视摄影师学会共同签《关于共同与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合作开展影视艺术类专业考试与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的协议》,并组建了“影视教育专业委员会”。2010年6月,经委员会常委会研究并征求会员单位同意,吸收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广播电视文艺(栏目剧)工作委员会为新会员单位,同时把“十一家影视协(学)会教育专业委员会”正式定名为“中国影视艺术技术协(学)会联盟教育专业委员会”。
为进一步明确会员单位的义务与权益,保证委员会的长期稳定性和业务的规范、良心发展,有必要制定本《中国影视艺术技术协(学)会联盟教育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准则
第一条 中国影视艺术技术协(学)会联盟教育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中国电影、电视行业艺术、技术社会团体,在自愿原则基础上联合组建、以推进影视行业人才培养为目的的公益性民间合作组织。
第二条 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会员单位携手合作,整合并充分发挥影视行业社团的艺术、技术教育资源与社会作用,为满足影视行业对专业艺术人才的需求,提升影视行业队伍的整体素质,同心同德,创造影视艺术教育品牌,促进影视产业发展。
第三条 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1、自主研发或受委托研发面向影视职场的影视艺术技术类专业教育体系和职业水平认证体系;
2、与国家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合作开考影视艺术类专业和相应职业水平认证考试,即“双证书考试项目”;
3、面向影视行业和社会,独立开展或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影视艺术技术职业水平认证或艺术技术登记考试社会项目;
4、独立开展或与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影视艺术技术类专业、职业培训;
5、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举办影视论坛,为推进影视行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6、会员单位共识认可的其他业务。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中国影视艺术技术协(学)会联盟教育专业委员会会员均为团体会员;
第五条 申请加盟中国影视艺术技术协(学)会联盟教育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单位,须拥护本委员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委员会的意愿;在影视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并与本委员会业务相关;必须是在中国合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机构;
第六条 申请会员单位的程序是:申请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委员会常委会讨论通过;征得所有会员单位同意;委派代表担任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派代表担任委员会委员,委员代表单位参加委员会的活动和会议,行使相关业务和工作的研究、表决职权。委员具有常委会任职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会员单位享有委员会业务开展的知情权;
(三)享有参与委员会业务和获得支持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分享委员会业务开展所取得的利益分配;
(五)对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加盟自愿、退出自由。
第八条 会员单位有责任履行以下义务
(一)树立大局观和协作精神,维护委员会整体权益和形象;
(二)积极履行委员会决议,支持并选派专家或专业工作者完成分担的工作任务;
(三)群策群力,众多那个依托自有的行业资源,策划、提出项目,承担职责,为拓展委员会业务发挥作用;
(四)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五)及时向委员会反应情况,提供市场信息和有关资料,促进委员会决策的可靠性;
(六)拟退出委员会的单位,应提前三个月向委员会声明,并有责任做好有关业务的移交接替工作,以对社会负责。
第三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全体委员会议。全体委员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会常务委员;
(三)确定委员会宗旨、工作方针;
(四)制定和修改主要业务项目的管理与运作方案;
(五)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全体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全体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必要时经10%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体委员会议的决议;
(二)领导、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决定各项业务工作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管理;
(四)在向全体委员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会员单位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定委员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六)协调委员会内部各会员单位、外部相关机构关系协调;
(七)筹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八)向全体委员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3/5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委员会原则每半月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项目主导单位可列席参加关于本主导单位项目议题的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设立委员会日常业务运营与管理实体---东方原野(北京)电影电视文化艺术发展中心。“中心”同时作为委员会办公室,在常务委员的监督与管理下开展工作。各会员单位专家或专业工作者完成委员会业务工作由“中心”发给相应工作补贴;会员单位按委员会制定的业务项目提成由“中心”付给。“中心”对委员会业务实行自我投资、独立经营与核算。各会员单位不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四章 业务项目管理办法与利益分配原则
第十五条 凡委员会举办的影视类业务项目均采取一家协(学)会为主导,委员会会员单位共同参与,委员会统一组织管理,各方均有所得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 业务项目确立前提。会员单位根据量力而行原则资源进行初步策划后提出项目,但需要就人才市场需求状况、受众人群数量以及项目发展前景深入调查,在此基础上进行效益分析预测,以确定项目的可行性。
第十七条 业务项目立项程序。各协、学会根据自我专业优势就开展影视具体项目提出草案,经委员会对提案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通报会员单位各方没有异议,即可确立项目为委员会举办的业务项目,并确定提案为项目的主导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筹备工作。项目立项后,由委员会办公室与项目主导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的项目方案,确定项目办公室组建方式,筹备项目启动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启动。每个新的业务项目的启动,均由委员会以文件形式做出决定,向全体会员单位发出通知。
第二十条 项目领导机构。对于每个项目均应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人选由委员会与主导单位共同确定,以5--7人为宜。原则上主导单位领导出人组长,组员由业务相关协、学会负责人、业界权威认识、委员会秘书长构成。领导小组在委员会知道下负责项目的总体管理。领导小组成员为兼职职务,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委员会办公室承办。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专家团队。为保证项目专业性和高质量,每个认证均应建立相关专家指导组。专家和顾问由项目领导小组代表委员会聘请。专家和顾问属于兼职职务。专家指导在项目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办公室。每个项目的办公室在项目领导小组的领导管理下和委员会办公室知道配合下开展工作,是项目的经常办事机构。该机构或者由主导单位自主成立,或者委员会依照合作共赢原则授权业界有运营实力的社会其他机构组建。项目办公室日常使用公章由主导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 项目颁发的水平证书或培训证书。证书以“XXXXX水平认证证书”统一形式命名,采用全彩防伪印刷,项目主导单位以发证单位名义加盖公章,并标明由委员会各会员单位联合认证。
第二十四条 经费支配。各业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经费使用支配方案在各项目方案中按照主导方多得、其他单位利益共享的原则具体确定。项目方案在启动项目文件中以附件形式交各、学会审阅。
第二十五条 各会员单位不得利用委员会名义擅自从事有损项目名誉与利益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中国影视艺术技术协(学)会联盟教育专业委员会全体会员单位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影视艺术技术协(学)会联盟教育专业委员会。
(内容由表演测评中心整理发布)